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叁条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苏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濒诲辩耻辞;防范风险,方便贷款&谤诲辩耻辞;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的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全面负责每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指导各系开展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返还工作,同时将助学贷款到款情况及时反馈至校资助中心。
第八条各院(系)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对本院(系)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院(系)学生助学贷款需求信息;组织好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录入系统以及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叁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且已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贫困证明并经本校认定为贫困生的江苏省籍在校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持资助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表前往户籍所在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纪录;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总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学生本人为借款主体,父母为共同借款人。孤儿可找近亲属并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0-60周岁,在当地有固定居所且有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学生贷款上限为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3年,最短不低于6年。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叁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一)入校新生:
考入我校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原所在高中学校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二)在校学生:
每年的5月下旬,需贷款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各院(系)进行审核后,由院(系)资助管理员将申请贷款学生信息录入资助管理系统并提交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学院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提交省资助中心。待批准后,由各院(系)从系统中打出贷款申请表并经校资助中心盖章后,交给学生带回户籍所在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当地资助中心的贷款回执带回学校,由学校资助中心录入开发银行系统。
第十六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财务处应及时完成学费的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生活费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如有学生已提前交纳当年学杂费而贷款已划拨至学校账户的,可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冲抵下一学年学杂费或扣除差额部分学费后,将余额返还给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非江苏省籍学生按其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