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建立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是教师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使新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
二、培训对象
新补充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
叁、培训内容
1.按照原国家教委对于《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规定,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四个部分。高等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里学课程,除此之外,一律不予免修。
2.教务处组织专家、教授讲授备课的基本要求,编写讲稿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课堂教学的组织等。
四、培训方式
参加教育厅在指定地点的培训学习,脱产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或在本院组织培训。
五、培训要求
新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学完培训科目,并取得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