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保证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基础职业技能证书和专业职业技能证书。 (二)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设置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和等级,原则上基础职业技能项目和专业职业技能项目均不超过3项。 (叁)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系设立各专业必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方便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社会技能鉴定服务。 二、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成立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外培部、各系和实训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协调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定批准各专业的基础职业技能和专业职业技能鉴定项目。 2.审定批准各系拟在学校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标准,审查职业技能鉴定站经费收支及管理。 3.审查学生参加社会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及组织管理。 (二)设立各系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由各系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选,并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日常工作。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编制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实施学生职业技能鉴定。 4.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度评估工作,整理归档相关工作文件。 5.积极开展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叁、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 (一)按照科学设置、规范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原则,在本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各系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积极争取国家认可的权威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本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叁)在本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系应在设站前进行设站的必要性、权威性、可行性论证,并向学校提出详细的设立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四)在本校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 四、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一)学生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相应种类和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1.通过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考取的。 2.通过学校组织到社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取的。 3.学生自主到社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取的。学生自主考取的职业技能证书,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 (叁)学生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在系审查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证书,各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另行考取。 五、奖惩办法 (一)学校将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纳入各系年度工作考核。当年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80%的系不奖不罚,高于或低于80%的,将按照院系两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二)各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有关人员的奖惩措施,确保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