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使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出学校特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在学校专业建设中起带头和骨干作用,主要承担一个或者几个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专业带头人实行岗位职责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每个已开设专业原则上设一名专业带头人。
第二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全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事业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热心致力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均可经选拔、评定而聘任为专业带头人。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把握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深刻领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规格质量等内容,对专业建设具有创造性构想,有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意识和能力。 2.担任本专业主干课程的讲授,具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有较高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3.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与研究工作,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的教师退休年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1.经常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在掌握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与规格、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确立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素质能力结构,明确专业办学方向。 2.主持制订及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合理构建课程体系,统筹审定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 3.定期召开会议,针对本专业特点,研究专业教学改革,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充实教学内容和改善教学方法,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4.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突出专业办学特色,定期总结专业建设工作的经验、成果,争创国家、省、院级示范性专业。 5.提出本专业实践教学、专业技能培养的方案与措施,配合系级教学单位充分利用与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强化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6.组织培养本专业的骨干教师,并负责本专业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围绕本专业的研究方向,积极组织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和开发工作;以项目研究、开发为基础,组织学术梯队,形成研究合力,创造精品成果,培养优秀人才。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任务。 2.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中长期规划(每二年修订一次)。每学年初制订学年度专业建设计划,学期末做工作小结,学年末做全年工作总结。 3.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专业教学改革。每次会议及平时工作形成记录。 4.专业带头人必须在本专业的教学方面和科研领域,两年内培养1名教师达到教学或科研骨干教师水平。 5.积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承担本校教研教改项目,每学年就本专业教学教改提出一次创新建议,取得科研成果一项,建设一门院级(或省级)精品课。 6.每年向本专业学生、教师作一次本专业前瞻性的学术报告,或每学期至少为本校同专业教师开一次公开课。
第四章 选拔聘任程序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审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带头人申报表》。 2.各系部组织评议组,进行选拔、评议,确定初选名单,形成系级意见。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系所报初选人员进行审议,最终确定专业带头人。 第九条 由学校正式聘任专业带头人,聘期为二年。
第五章 待遇、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岗位津贴制,津贴级别分为A、B两级。A级为在专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各级试点专业或示范性专业人员;B级为其他专业人员。每年补贴数额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系部为主。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库,组织人员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专业需调整或停办时,其专业带头人随之作相应调整,停办专业在第二年原专业带头人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岗位津贴每年度末发放一次。对于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者,其津贴给予缓发或停发。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不履行职责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工作中无新意、无力度,无进展,多次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经研究可随时给予解聘。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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