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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23 17:18:3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66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严格、科学地组织考核,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增强教师的责任感,端正教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可闭卷或开卷。采用口试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须提供记录考试过程和结果的材料。

第五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特殊情况的经教务处同意后考试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为促进考试形式的改革,注重素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校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形式改革,由教师提出考试形式的改革方案,征得专业或教学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命题与试题(卷)库建设

第七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内容包括本课程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含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八条  命题遵循“覆盖面广、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覆盖面广:符合课程标准中对知识、能力的教学要求,涵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类型多样:可根据考试形式和课程特点,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问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多种题型组合,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4~8种为宜,避免试题类型单一。难度适宜: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70%左右,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20%左右,拓展知识和能力10%左右的比例确定试题难易程度。学生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九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由课程归口系(部)组织统一命题。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指定命题教师编制三套难度相当的试卷(A、B、C卷,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指定有关教师审题,教学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第十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系(部)对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卷)库。

第十二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及难易适当。

第十三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要追究责任人,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格式。按学校规定的格式打印题样(试卷模板见教务处网站)。每门课程分别提交A、B两套试卷及标准答案,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四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阅卷要严格公正,一律使用红笔,减分或加分标记清楚。同类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阅卷。

第十六条  评卷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试卷分析表》。教学系(部)负责人应定期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向命题教师反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按《教师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经同意后,学校指定专人与评卷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评卷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写《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经教学系(部)负责人审核后送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或“旷考”,对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期末考试的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三年后,过期试卷由各系部自行处理。


第五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审核协调系(部)的考试计划,编制全校考试安排表下发至系(部)具体实施;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任组长。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确定考试课程,组建命题、审题小组,安排考场、监考教师,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印制、封装、评定、装订和保管等;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补考;上报考试违纪情况;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每个教学班每学期最多有4门课程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试。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周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系(部)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工作计划,编制出本单位的《考试安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然后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向系(部)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其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若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叁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叁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校领导、教务处、系(部)、教学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系(部)考试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校领导、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成校考试巡查组,对各考区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各系(部)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第六章  考场管理和考风考纪

第二十八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凭两证(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按旷考处理。

2.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及时制止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监考结束后按要求上报。


第七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系(部)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系(部)每天应有领导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每学期考试周期间,学校成立巡视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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